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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逼退公司员工,简直是教科书式坑爹

来源:池州招聘网 时间:2018-08-23 作者:池州招聘网 浏览量:
前阵子,一篇标题讲公司“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拒付赔偿金的公众号文章刷爆了朋友圈,原文评论下大家也开始了“表演”:
有人diss该公司,有人找的瑕疵,还有HR直接在评论里招人……
假如你是一名HR,遇到不能继续留用的员工,你会怎样处理呢?降薪、调岗、待岗、扣工资?其实,智哥想说,这几种常用方法没什么本质区别,都是在仲裁的边缘试探!
至于结果,通常就是……
举几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不合理调岗 迫使员工离职
2016年3月8日,小林被某公司聘为某片区销售总负责人,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片区经营日益红火,2017年1月,公司经理想将其业务交给朋友负责,小林拒绝。之后,公司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辞退小林,便借口优化组合,未与小林协商便将小林调至生产车间,最终小林出于无奈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而劳动岗位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
而在实际操作中,只有以下两种情形,企业可以行使单方调岗权,否则必须与员工协商,并征求同意:
第一,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原岗位变动或撤销,没有工作内容;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工作要求。
以调薪为由 扣押工资
小吴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于是推出了“改革”: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小吴迫于经济压力选择离开该公司。《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公司擅自变更工资发放标准与发放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实行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员工没有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即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
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拖欠工资+让员工调岗
阿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2011年1月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了大幅滑坡。公司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辞退”:让阿萍回家待岗,每月只发600元生活费,通过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别的用人单位兼职的境地,最终被迫自己辞职。
《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
这几个案例中:HR变相辞退员工的初心都是“为公司节省赔偿金”或“避开法律纠纷”,最终却还是引发了劳动争议,真的是弄巧成拙。
借此也提醒一下HR朋友们:不当的操作不仅会带来法律纠纷,更会损害公司的信誉,如果你招惹的是一个会写公号的员工,那10W+的阅读量,就问你怕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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