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违约责任。
应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应聘者违反约定,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这可能是大多数单位忽略的。
此时,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处在“如何建立劳动关系”的磋商过程中,因此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2、待求职者体检合格之后,再发放录用通知书,避免涉嫌就业歧视。
3、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单位一旦录用员工,应尽快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约定清楚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内容冲突的选择适用。
4、用入职邀请书代替录用通知书。
具体做法是:将原“要约”转换成“要约邀请”,即以入职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求职者向本公司“申请入职”。在录用意向通知书或入职邀请书内明文提示:该“申请入职”的要求为“要约”,公司决定最终予以录用的安排为“承诺”。如此,就给予企业“最终拍板”的权利。这样的做法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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