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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一)

来源:池州人才网 时间:2024-04-09 作者:池州招聘网 浏览量:

误区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确实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强制缔约的条款,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的选择权。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订立劳动合同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变更劳动合同则是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也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外,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仅限上海地区)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要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各个地方规定所不同,就上海地区而言,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根本就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便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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