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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证据收集(二)

来源:贵池人才网 时间:2023-03-04 作者:贵池招聘网 浏览量:

四、重大损失的认定及相关证据收集。

玩忽职守行为只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关于重大损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重大损失”主要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践中,可将“重大损失”分为三类:一是经济损失,即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又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需收集会计鉴定、审计报告、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二是人员伤亡,需收集法医学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三是声誉影响,需收集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及广大群众的反映等证据。

五、因果关系的认定。

本罪的成立要求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实践中,可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标准,即先采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公式初步判断,再看危害结果是否系玩忽职守行为危险的现实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现介入因素,还应当考虑行为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范围等进行综合判断。

六、法条竞合。

除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外,刑法其他条款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罪,如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这些特别规定应优先于普通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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