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995668878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哪些约定在劳动合同上无效(二)

来源:池州人才网 时间:2023-08-09 作者:池州招聘网 浏览量:

0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达到平均业绩才有资格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能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06无专业培训却有保密义务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无效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约定违约金;

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违约金。

因此,对于劳动法上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切不可任意约定,超出法定范围约定违约金是不算数的。

07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需要“提前六十天通知”损害劳动者权益无效

通常情况下,若劳动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且在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反之,若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利于劳动者,且与劳动法律法规冲突,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19956688788
周一至周六 9:00-18: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2005~2024 池州招聘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0018305号-2 皖公网安备 34170202000362

地址:香港城 EMAIL:kf@chizhoujob.com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