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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09-09-22 作者:池州招聘网 浏览量:

池政[2009]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中高素质的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扎实推进并取得成效。

二、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当前,我市基层人才总量少、层次低的问题较为突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于改善基层人才结构,促进事业发展意义重大。

(一)各地要广开渠道,完善政策,通过各种就业形式,补充一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各类岗位。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鼓励各类基层企事业单位、经济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认真组织实施省出台的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项目,通过重点项目的示范,带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组织部门要牵头做好“选调生”“选聘生”的项目实施;人事部门要牵头做好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计划的实施,并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扩大规模;卫生部门负责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的项目实施;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

(四)切实落实有关项目的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解决。要做好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编空岗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各项目牵头部门要做好各类项目间的政策衔接,协调配合,推动工作平稳开展。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一)各地要发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渠道的作用,协调劳动、人事、经委、工商联等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搭建各类服务平台。要广泛收集企业人才需求信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二)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公安部门应取消落户限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积极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我市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四、建立高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

积极开展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2009年起,连续3年,全市每年组织200个左右见习岗位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要有计划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县(区)财政对被确定为见习基地的单位给予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关系代理服务。对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作为“池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予以挂牌,挂牌见习基地在开展人才招聘、人才境内外培训、引进人才智力等方面给予优先服务。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要引导和鼓励具备一定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要落实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政策扶持。对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参与农村开发,创办、合办农、林、牧等经济实体。各级财政应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积极协调农村合作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农资贷款资金上给予倾斜。到农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挂靠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也可在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落非农户,并可随时办理转、迁手续。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立“池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引导和服务大学毕业生领办项目、自主创业。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池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和高校共同协作,通过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和供需见面会、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组织企业进校园招聘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失业证申领工作,兑现失业人员的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特别是对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人事部门和招考部门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考试费和体检费。对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确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八、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它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工作。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人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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