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了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情况下,还有一个大杀招是,可以通过解除协议的方式废掉这个协议。
能解除的前提是,这公司不讲武德,不给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补偿金是月工资的30%。
绝大部分公司都是鸡贼的铁公鸡,既然限制你,又是不肯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所以抓住这一点,就能合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当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那么有两种选择来解除合同。
第一种选择,被动等待三个月
什么都不做,不去催,就只等对方转经济补偿金给你,如果三个月还不给,就去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会支持解除。
第二种选择,主动行使合同解除权
离职了,公司限制了职业选择,现在生活困难,没钱就活不下去了,从第一个月开始就催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发催告函),公司不回复,也不给,然后再发第二封信,内容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函》,正式通知他们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策略,大部分人都想不到第二种,所以这方面的判例很少,但并不代表你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生活困难啊,得催公司要钱啊,公司有什么理由不能在七天之内支付,如果还不支付,那就合法行使解除权了。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是希望双方当事人主动沟通解决争议,而不是直接闹上法院,所以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民法典》也规定了要先催告对方,在催告后还不履行时,就可以发函过去通知对方解除,这件事即不用闹上法院也就解决了。而如果什么都不干就想解除合同,对不起,先等三个月,三个月之后再来法院起诉解除,防止他们没事就闹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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