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约定不当
求职者在面对使用期要求时,应当牢记: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不该约定却要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损失赔偿数额过高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劳动者赔偿的,赔偿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超出该数额赔偿的约定当属无效。
4.实行末位淘汰制
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非一定不胜任工作,不能简单的实行末位淘汰。即使不胜任工作,根据法律法规也应当是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然不能退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5.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费,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补缴的责任,而且一旦发生工伤,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项也将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Copyright 2005~2024 池州招聘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0018305号-2 皖公网安备 34170202000362
地址:香港城 EMAIL:kf@chizhoujob.com